国家邮政局起草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及处理规定》和《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5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在国家邮政局网站“意见征集”专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快递企业寄递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核实、保管及处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本规定所称快件无法投递,是指快件已经离开寄件城市,并存在下列情形:
(一)收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的;
(二)收件人死亡,且无合法权利继承人或代收人的;
(三)收件人拒收快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的;
(四)快件保管期届满收件人仍未领取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快件无法投递的。
第四条 快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处理:
(一)寄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
(二)寄件人声明放弃;
(三)快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绝支付有关费用;
(四)快件保管期届满寄件人仍未领取。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监督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施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在本辖区的实施集邮门户网转载。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快递企业总部应加强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内部管理,建立全网统一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户权益。对于本企业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处理情况,应纳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
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提供服务的地域范围,分区域设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认定、保管和处理工作。
快递企业按照前款规定设立的工作机构,应当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快件按照时间顺序予以分类登记。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保管期限,自登记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对于不宜长期保存或发生泄漏造成污染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拍照并注明快件情形,并视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八条 快递企业应当安排专门的场地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进行保管,并将所设场地的地点、面积、保管设施等信息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保管期限尚未届满,且依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仍应提供查询服务的,用户出具相关交寄证明进行查询并核实的,快递企业应当予以投递或退回,资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执行。
对于前款规定所列情形,快递企业已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进行应急处置的,应在用户查询时向其提供书面说明。
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快件查询期限届满,快递企业不再向用户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 快递企业在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保管和处理过程中,不得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
第十一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中发现的信件,保管期限届满无人认领的,快递企业应当填写销毁信件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核准后,予以销毁。
除信件以外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保管期届满无人认领的,由快递企业进行开拆处理,不宜保存的物品除外。
第十二条 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实施开拆处理的,应当填写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开拆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核准后,予以实施。开拆快件应当由快递企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采用技术手段对开拆全过程实行监控,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实施开拆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快件的外包装和内部物品进行拍照,并对快件内的物品名称、性质、重量、特征等进行详细登记,登记情况应当报核准开拆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总部应当建立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认领信息平台,并向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查询服务。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因开拆快件所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进入系统公示。
第十四条 保管期限届满后,快递企业对从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中开拆出的货币和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人民币现金,金银饰品和外币兑换的人民币现金,国内现行有效邮票销售所得价款,以及其他各类可变卖物品交当地相关部门收购(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处理费用和应付快递服务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二)存款单、存折、银行票据凭证应送交签发该单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或外资银行的境内主报告行处理。
(三)户口迁移证、护照、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书、证件应送交证件制作机构或证件签发机构处理。
(四)其他不能变卖的物品,以及第(二)、第(三)项中因签发该单证或证书的机构撤销、调整而无法送交的单证或者证书,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五)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按照快递服务合同向用户进行了赔偿而合法取得快件所有权的,或因用户未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快递费用而对快件依法享有留置权的,其对快件的处理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以慈善、救灾等公益目的进行捐献、捐赠形成的快件,出现本规定所列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情形时,由快递企业报请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协调转交当地民政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快递企业依照本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或送交相关机构处理时,应做好处理、交接记录。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费用包括保管费用、销毁费用以及变卖交易费用等。
第十九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快递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送交海关处理。
第二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快递企业核实、保管和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邮政管理部门快递市场年度监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ÍÍÍÍ年ÍÍ月Í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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