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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者向国外发假地址无人信索赔1万元被驳回

2016-12-24 14:46:08 来源:上海法制报 浏览:10231
 □见习记者 李欢

  为获取实寄封,集邮爱好者范某往国外发无人签收的信函,邮政公司将这些邮件全部退回后,因为一些退信存在信封被水浸湿、破裂等情况,范某将上海市邮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道歉并赔偿。近日,上海市二中院二审审结此案,驳回了范某的诉请。

  故意邮寄无人领取的信函

  范某于2014年6月1日在上海市曹家渡邮政支局寄往列支敦士登的18封挂号函件,信封上范某自行加盖“保价”章,标注为“盲人读物”,并自行封闭后寄出。上述信件于2014年8月被退还范某时,存在信封被水浸湿、破裂等情况,其中六封邮件中未发现内件。范某向上海市邮政公司投诉,上海市邮政公司回复“经查……其中18件被水湿过后开的……”。
  2014年6月23日,范某又在洪安收寄点寄送了7封挂号函件,5封寄送至瑞士,2封寄送至列支敦士登,信封上范某同样自行加盖“保价”章,标注为“盲人读物”;2014年9月13日,范某寄送4封挂号函件至圣马力诺;2014年9月20日,范某又寄送6封挂号函件至香港。上述邮件退回时虽未开裂,但信封被浸湿污损。范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上海市邮政公司在《上海集邮》和《集邮报》上刊登书面声明向范某赔礼道歉; 要求上海市邮政公司赔偿范某经济损失1万元。

  因信封污损状告邮政公司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某前往上海市邮政公司下属邮局邮寄挂号信函,双方形成邮政服务合同关系。范某主张其中部分函件为保价函件,但按范某自述的寄件过程,不符合邮政服务企业收寄保价函件的相关程序,因此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如在邮寄途中,挂号信函发生丢失、损毁,邮政服务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现本案所涉的35封信函中,虽存在被水浸湿的情况,但已全数退还范某。其中29封信函范某确认包装依旧完好,内件未失,范某仅以信封被水浸湿为由主张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另6封信函,范某主张包装开裂,内件全失,但按范某陈述,他以获取实寄封为目的,故意制作无人领取的回退信函,制作信函直至封闭信封全由其本人一手操作。范某在审理中亦确认有些函件里未放内件。因此在包装开裂的函件中,范某是否已经放入内件,他应当承担更进一步的举证责任(集邮门户网转载)。因为范某未能就此进一步举证,法院对其上述主张难以采信。

  邮政公司已履行邮寄义务

  据此原审法院驳回了范某的诉求,范某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他称自己邮寄的是盲人读物,盲人读物是不收取邮资的,他所邮寄的部分邮件支付了保价费用,因此被上诉人邮政公司应当按照保价邮件承担赔偿责任,邮件在邮寄过程中被浸湿、开裂,邮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上海市邮政公司辩称,范某的邮件并没有保价服务,他按照最相近金额自行加贴了邮票,盲人读物如果不寄挂号是不收取邮费的,挂号邮件收取基本资费,范某以欺诈方式与邮政公司缔结了邮政服务合同,还存在偷逃邮资的行为,邮政公司不应对范某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范某因邮件在邮寄过程中发生水浸,而要求邮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首先证明其所受损失。在范某邮寄的邮件中,有6件包装开裂,但他未能证明邮件内是否装有物品,及邮件内物品的价值,因此,原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要求赔偿的诉请,并无不当。邮政公司根据双方之间所达成的邮寄服务合同,已经按照范某所提供的地址履行了邮寄义务,在范某所提供的邮寄地址无人签收的情况下,邮政公司也将范某的邮件全部退回,并未发生遗失。范某认为邮件信封水浸属于邮件损坏,依据不足。对于范某要求被邮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集邮门户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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